发表时间: 2024-12-27 04:30
最近,对宠物狗投毒在全国多地发生,人狗冲突矛盾有激化的趋势。
武汉市某小区,有人在公共草坪投放藏有药片的火腿肠,有6条宠物狗食用中毒,4条狗死亡,两条狗被救。
有人说:“头天晚上我出来遛狗,狗在草坪里面嗅了一下,第二天,它就像得了哮喘病一样。幸亏我的金毛狗体积大,否则它就没命了。”
人们在草坪里发现一些里面塞有药片的火腿肠,经检测是硝氯酚。主要是用于大型家畜驱虫,小动物误食可能会中毒。
广州市区某广场草坪上有人投放了毒物,有6只狗在草坪玩耍后中毒死亡。警方发现,导致犬中毒的药品在网购平台可随意购买。该药是治疗肺结核的处方药,药物说明标示:该产品对猫狗有剧毒。
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通报:有超过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事件主要发生于11月8日前后。警方查获的一位违法人员表示:“宠物狗吵闹影响了自己休息,自己为了泄愤而投毒。”投毒人说:“这种药只对宠物有毒,对人无毒,我违了什么法?”
武汉毒狗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罚了两名违法人。这两人是周边的商户,他们痛恨宠物狗在自家店门口大小便,便购买药物在小区草坪里投放。
武汉的养狗协会经调查,全市有十几个区域经常发生毒狗事件,广州、佛山两地毒狗地点主要集中在公园、草坪、居民区。
对于毒狗事件频发,有人认为:是一些人法治观点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人与宠物的关系所致。他呼吁:所有人都要知法守法,不要做出格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加大侦查力度,对投毒案件零容忍,迅速且严厉地打击投毒犯罪。
此君提醒广大养宠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宠物;出门遛宠务必使用牵引绳,让宠物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或环境复杂的区域遛狗;注意文明养宠,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引发他人对宠物的不满;不要让宠物接触路边不明来源的食物,给狗佩戴口罩,避免宠物随意捡食路边的食物。
有法律专家认为:宠物被投毒事件频发,与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部分养犬人不文明养犬都有关系。宠物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没有进入有序轨道,希望对宠物保护和管理并重,推动为伴侣动物专门立法,保护犬只不被遗弃、虐待,同时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她认为:在人犬矛盾的治理方面,‘犬伤人’受到足够重视,‘人伤犬’则未被纳入治理体系。“犬伤人”的治理现状是“管理有余”,“人伤犬”保护不足。宠物被投毒是人权矛盾的一种体现,是恨犬或厌犬的人所为,此类恶行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
对于投毒事件频发,这位专家认为:首先是保护宠物的立法不完善,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保护这些伴侣动物,禁止遗弃、虐待、虐杀等行为。其次,对动物保护“执法不严格”,部分地方的《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行为有所规范,但执行不力,效果不佳。部分地方执法部门没有充分重视,犬主们的诉求未得到满足,一些投毒事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类似事件再三发生。
专家认为:投毒事件与部分养犬人不文明养犬有关,这是导致人犬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犬主遛犬不牵绳、犬伤人时态度嚣张等情况下,很多文明养犬者是遭殃的。
想要缓解人犬矛盾,一定要“保护和管理并重”。立法要严格,对于伴侣动物专门立法,对如何文明养犬、不文明养犬应受到何种处罚等进行具体规定,保护犬只不被遗弃、虐待,同时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女专家认为:由于地方立法权有限,对于不文明养犬者只能罚款、没收犬只,不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等有威慑力的行政处罚,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有人认为:对狗投毒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投毒人向宠物狗投毒,被毒杀的狗价值如果超过5000元,就会涉嫌犯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毒狗行为不会危害公共案例,毒狗人不会构成此条犯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认为:宠物狗属于私人财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狗被毒杀后,如果能查明行为人,狗主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
动物法学专家钱叶芳表示,自己2018年起,就草拟《〈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请人大代表提交,希望推动相关立法,但立法机关还没有相应立法计划。
笔者认为:上述专家发表的意见都是片面的,从其发表的意见中可以看出,这几位专家本身就是动物保护主义者,没有真正站在社会利益角度上,也没有从多数人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意见。
一、专家没有认识到引发人狗冲突的根源是,法律没有对随意养狗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导致全社会养狗无序化极为严重。
目前,全国狗的数量已经超出了社会发展可以容许的数量,人们没有足够的危险意识。我国狗的数量约1.5亿只,几乎是每10人一条狗,这是一个危险的数字,意味着每天要消耗的人类生存资源是巨大的。在人类生存资源没有完全获得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每天要消耗如此巨大的人类生存资源,威胁了人类的生存。
二、专家对狗伤人的本性认识不足。
狗是由狼驯化而来,其咬人吃肉的本性并没有因为被人类驯化而消失。狗对陌生人有敌意,多数狗随时保持对陌生人的攻击。把狗视为伴侣动物的人,对狗的攻击性死不承认,甚至把狗对主人的忠诚和亲昵,看作是狗对一切人的行为。如此自欺欺人的狗主态度,导致养狗行为随意并到处泛滥,从而引发了许多人狗冲突矛盾。
专家认为“狗伤人管理有余,人伤狗管理不足”,是一种欺骗舆论的观点。我国的现状是,对狗伤人事件管理并不到位,而对于人伤狗事件,反而纵容或支持养狗人的索赔,专家看不到这个事实,可能犯了“主观近视眼”。
三、专家对狗伤害人类感情的现状故意视而不见
我国目前城乡人口密集区域养狗现象极为普遍,而养狗行为对人类有以下伤害行为:
1、噪音污染
狗见生人吠叫,作为司夜动物,狗的吠叫是不能自制的,对左邻右舍的生活质量影响是客观的。
2、环境污染
狗便溺随意,并有到处留味宣誓领地的本能,狗主人对狗随地便溺行为不予管理,妨碍了不特定人们的生活方便,污染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城镇小区里,狗在走廊和电梯里随意进出,到处传播病毒、病菌,妨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人类安全的威胁
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每当狗伤人事件发生,伤人的狗得不到处理,狗主人仅赔钱了事。人一旦反击狗的伤人行为造成死伤,就会引发民事诉讼,有时法院会判决人对狗的伤亡赔偿。
专家认为:人毒杀狗伤害了多数文明养狗人的权益,然而,现实是多数养狗人并不文明,可见,教育和呼吁没有力量。养狗无序是引发有人毒狗的根本原因。
四、专家的部分法律观念是错误的
1、对狗投毒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
2、对狗投毒人不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这是因为,以上两条法律都是针对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制定的法律。行为人毒狗,只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只能依照被损毁的财产价值确定其违反了哪条法律。而毒杀狗的药品是合法药物,对人没有危害,因此,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以法律专家身份发表这种意见,只能证明:他(她)是爱狗专家。
如何治理人狗冲突的矛盾,杭州市带了一个好头,通过严格养狗管理的地方法规,减少城区养狗的数量,减少人狗冲突的条件,就会从根本上解决毒狗事件。而不是像那位“专家”起草什么《伴侣动物法》。